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是主要途径
●取消不合理收费
●放宽毕业生落户限制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 针对高校扩招后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意见》指出,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了条件。高校扩招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但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意见》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意见》强调,要加紧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意见》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和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思想。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