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中消协有权做电脑整机“比较试验”
2003年7月24日 中国青年报   时间:2003年7月24日 浏览数: 打印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记者刘元)针对最近北京3家电脑经销商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侵权案,我国多位著名法律、经济界权威人士今天就中消协是否有权做“比较试验”进行了探讨。

  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种品牌的国产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结果———有9种电脑的辐射骚扰值被认定超标。其中3种电脑的经

  营者以没有独立进行消费品比较试验的法定主体资格为由,将中消协告上法庭。今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此案一直备受关注。“谁说法律没有赋予消协这样的职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何山说,《消法》第32条中,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的第一项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消法》第9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协作为消费者的代表,自然也有比较的权利,可以购买、送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也认为,消协有做比较试验的权利。消协的权源就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消协就是要给消费者提供各种信息,让他们选择好的商品。所以消协购买产品后送到法定机构检验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一个具体表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中心副所长陈淮认为,消协受消费者委托做比较试验非常必要,何况消协没有为自己取利,只是把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而没有要求消费者不买。就像世界卫生组织告知大家哪些地方是疫区,但是否去旅游,是你自己的事。“如果说消协办这件事违法,那么要修改法律,使消协以后获得这种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做检验、公布真实信息,消协理应有这样的权利。”中科院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坦言,“消协做这样的事,应该受到奖励。因为其促进了公共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增进。一个奖惩制度鲜明的法律和体制下,社会监督机制都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这样的社会和市场才是有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