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廉政合同 立法防范贪污
2003年5月30日    时间:2003年5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网重庆频道5月30日电 重庆市要立法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昨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就《重庆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设立专门机构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要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委员会这一新的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政府、检察院、法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等。同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有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签订廉政合同

  在“条例(草案)”中,还出现一个新名词“廉政合同”。据介绍,廉政合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委推行且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将廉政合同写入“条例”,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时,建设单位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供应等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廉政合同。

  市人大有关人士介绍,签订廉政合同在重庆市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