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新的干部任用办法 提拔干部亲属须报告
2003年11月22日    时间:2003年11月22日 浏览数: 打印

  日前,我省出台了《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市(州)、下属单位(系统)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必须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

  《办法》明令,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市(州)、下属单位(系统),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必须报告。

  根据《办法》,需要报告的事项还有:

  ■需要突破《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

  ■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市(州)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60人(省以下直管单位参照此条执行)。省级机关工作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10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20人。

  ■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需要提拔任用的。

  ■超职数配备党政领导干部的。

  ■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