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可回四川报帐 相关文件将施行
2003年6月20日    时间:2003年6月20日 浏览数: 打印

  今后,参加省医保的人员在外地就医看病后也可回省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了。昨(19)日,记者从省医保中心获悉,关于异地就医的文件《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省医保中心首次对参保人员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期间因病需要就医等六种异地就医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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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种符合异地就医参保的人员

  单位批准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就医者;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就医者。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需要在门诊就医者: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旅游一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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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异地就医资格这样办理

  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就医,需要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到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

  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也必须在当地定点医院就医。

  退休参保人员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时,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然后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的按照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的参保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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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

  异地就医者的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当事人应将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首例民工报销医疗费五千   

  昨(19)日,28岁的农民工张天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综合社会保险理赔专柜领到5044.61元医疗报销费。据了解,张天辉在成都市某饭店当保安,今年单位为其买了民工综合保险。5月10日,张因患肺结核病住入成都市结核病医院进行治疗。据悉,他是首位享受到成都市社会综合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农民工。

  出院了只付自己那份   

  参加省医保的人员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算本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均由省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昨(19)日,记者从省医保中心获悉,这种“一站式”的服务方式在我省已经展开。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什么意见,可拨打该中心的监督投诉电话:866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