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经营者状告中消协 消协无权“货比三家”?
2003年7月16日 北京青年报   时间:2003年7月16日 浏览数: 打印

  去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品牌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结果,有9款电脑的辐射骚扰值被认定超标。其中3款电脑的经营者以中消协没有独立进行消费品比较试验的法定主体资格为由,昨天一纸诉状将后者推上被告席。

  中消协的比较试验结果无疑对原告是极为不利的,用原告的话说,已经把他们逼到了

  倒闭的边缘。可以设想,如果中消协的比较试验结果有误,根本禁不起推敲,那么,原告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站出来予以澄清,而绝不会等到即将倒闭的时候才跑到法院去告状。现在原告没有追究中消协比较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实体),而是选择对比较试验的合法性(程序)提出质疑,这体现了一种较为高明的诉讼技巧,但是,这样做也未必能保证他们稳操胜券。

  消费者协会是民间组织,具有“消费者代表”的色彩。中消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电脑,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检验,然后将比较结果公诸于众,与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购买多种品牌的电脑,或者多名消费者分别购买不同品牌的电脑,然后将“货比三家”的结果公诸于众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经营者如果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缺乏信心,当然不会欢迎消费者“货比三家”,但我们却没听说有哪个经营者要求取消消费者“货比三家”的资格。消费者有权“货比三家”,中消协为何不能进行比较试验?

  被告中消协拿出了一些证据,包括法人登记证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对商品、服务的比较和检测”,以证明自己有权进行比较试验;而原告坚持认为,没有任何法规、组织和职权机构明确赋予中消协比较试验的资格,因此中消协的比较试验属违法行为。原告这里是把作为民间组织的中消协当成了政府机构,原告应该知道的是,只有政府才适用“权力法定”的法理,即政府不能做法律没有规定或授权的事,而民间组织和公民一样,适用的是“权利天赋”的法理,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消协进行比较试验,消协就有权理直气壮地“货比三家”。(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