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定行政听证规定 网上发布征求意见
2003年3月24日    时间:2003年3月24日 浏览数: 打印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获悉,四川省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规定》。目前,该《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征求意见,市民可点击www.sczw.gov.cn进入,查阅该《规定》内容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根据该《规定》,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依照该规定,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行为外,7种行政行为都应当举行听证会: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涉及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收集信息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采取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有5个以上法人或者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四川省行政听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以后,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打进热线86969110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记者也就如何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公开等问题采访了律师及社科院的专家。

  

  听证“题目”难界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特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等7个方面应该进行听证。省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文献良认为,《规定》中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不在听证范围内”,却没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界定进行表述。他指出,此前省内进行的听证中,水、电、气等价格听证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商业秘密”可能成为某些单位避免听证的最好托辞。他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是否听证应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界定,比如天然气涨价是否要听证应该由物价部门来进行界定。

  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认为,《规定》中“5个以上法人或者50名以上自然人建议进行行政听证就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要求过松。他称,这可能会使听证过多,把一些没必要听证的项目拿来听证,分散了有关部门的精力,使听证流于形式。

  

  市民参与应有保障

  绵阳市民王先生提出,该《规定》中对哪些人可以参加听证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会使听证公信度下降。比如,听证内容涉及的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可以选择一些赞同涨价的代表来参加听证,以确保其涨价的主张得到拥护。文献良则认为,听证会代表必须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要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规定》应该规定代表不同群体的参会人员的比例,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

  一位曾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认为,《规定》中未就如何保护参会代表的权益进行规定,这极可能导致参加听证的代表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她认为,听证的形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可以通过网上调查、发调查表等方式收集意见。

  何佳林律师指出,听证中应该请相关的机构对各方提出的材料进行确认,如水费听证中,自来水公司提出的维护管网的经费等成本费用,应该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确认。

  

  听证不是“走过场”

  某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认为,听证虽然只是为行政机关作出决策或行政裁决提供依据,但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听证就成了一个必经的程序,否则就会出现程序上的不合法。比如说,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时,行政机关必须要告诉被吊销方可以要求进行听证,这时被吊销方可以要求进行听证,同时也可以放弃听证,如果被吊销方要求举行听证,行政单位就应该告诉被吊销方听证的程序。他认为,行政听证是促进行政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的好方法,而不是“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