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活动加强监管 远离违法医疗广告
2003年1月18日    时间:2003年1月18日 浏览数: 打印

  11种疾病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张建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11种疾病的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

  这11种疾病分别是: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有条件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8项内容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张建平)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规定,8项内容被禁止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这8项被禁止的内容分别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19家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药厂被召集到京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张建平)19家药品生产企业因在2002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17日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召集到北京对话。

  这19家药厂分别是: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济南锦绣川制药厂、贵州万顺堂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吉林天光药业有限公司、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金诃藏药药业有限公司、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甘肃医药集团西峰制药厂、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陕西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