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养老保险有了新变化 个人要多缴钱
2003年1月4日    时间:2003年1月4日 浏览数: 打印

  

  昨(3)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出消息,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从本月1日起,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有新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支付标准有了新的变化。

  

  缴费标准 按个人工资4%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提高到4%,由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比例已经高于4%的暂维持不变。单位按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合计额的22%按月缴纳。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月工资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出国定居 账户储额一次性支付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以后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职工退休以前,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按个人账户计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者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费用 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离退休人员的以下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按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时,支付标准从原来的200元改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标准计算的部分丧葬补助费;(3)月标准为38元的部分津补贴。

  

  这样计算养老保险金

  通知中还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如何变更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算办法前,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实际缴费工资额为基数,除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再以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金额按月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申报档案工资高于实际缴费工资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单位和职工从本人参保之月起进行补缴,并按规定交付滞纳金后,可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关系变更这样处理

  已经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撤消、兼并或人员解散的,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职工分流后应按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按10年计算由单位一次性划拨给养老保险基金后,由该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职工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流动的,按规定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记录,而离开本市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随本人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地参保职工流动到本市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随同转入;流动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帐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重新参保时,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流动到按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的,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参保时,个人账户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