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损害应忍受 范志毅诉文新侵权一审败诉
2002年12月19日    时间:2002年12月19日 浏览数: 打印

  人民网上海12月18日电 原中国足球队国脚范志毅,为《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传闻涉嫌赌球报道,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今天下午,上海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范志毅之诉不予支持。

  今年6月14日,《体坛周报》刊出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文章,称“中哥之战,某国脚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同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刊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报道,该文开篇转载《体坛周报》的文章,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注明进一步关注此事件。之后,该报从6月17日、19日又对此事件进行连续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采访及范本人没有赌球的声明。20日该报又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报道声明道歉,21日还以《真相终于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主,为整体事件进行编后文章。同年7月,范志毅以该日报刊登“赌球”一文,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依据来自《体坛周报》,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对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而且该报道不光涉及范志毅个人,与社会公众关注的世界杯紧密联系,已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作为报刊的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遂作出一审对诉请不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