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让政府花钱亮堂堂—解析今天实施的政府采购法
《法制日报》 2003年1月01日   时间:2003年1月1日 浏览数: 打印

  这几年,若细细地打量我们居住的城市,会发现楼多了,路漂亮了,熟悉的不熟悉的都在变,看着周围这些变化,很少有人会想到政府采购。

  清华大学法学院于安教授曾碰到一件事让他很感慨:一个贫困县修了一个会议室,正中的大吊灯从国外进口就花了30万。不知道那些父母官们偶尔会不会心疼银子,但可以肯定的是,2003年1月1日起,不能再这么随便花钱了。

  “谁花钱,花什么钱,怎么花钱”,这就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内容。于安教授说,很长时间以来,政府花钱和百姓花钱是一样的规则,也是平等交易,爱买谁的买谁的,上哪儿开会,选定哪家建筑公司,不必向谁交代。可是,与百姓不同,政府买的不合适了,关系到的是公共安全质量难以保证。桥跨了,豆腐渣工程出现了,官员会倒下,政府的道德水准和公信力也会下降。

  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是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国际上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占GDP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70%。按照2002年我国GDP10万亿算,政府采购的规模应为1万亿左右。而实际上,2000、200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连续两年成倍增长,2002年预计突破1000亿元,2003年预计达到1500亿,但其中空间仍很大。尤其是国家2003年仍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扩大内需为主,政府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据了解,每年7%以上GDP增长中,政府投资直接贡献占1%-2%。

  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便专门为政府花钱立下规矩。钱要怎么花呢?利用强制性市场竞争来实现是该法的核心。

  首先是保证公平竞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中有近10处地方出现了“公告”、“公开”和“公布”等字样,体现的是法律制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政府采购方规定更多的是义务。如对采购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有严格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但公开招标应是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在共13条的法律责任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了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个人处罚4类责任。

  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的地位非常突出,为什么不买我的东西,得说个明白。供应商得到了大量的权利:可以询问、质疑、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有划分市场范围的作用,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非关税壁垒,所以各国都有保护性条款。我国也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有助于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据悉,我国就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谈判2003年即将展开。

  政府采购每年节约资金11%左右,还能拉动经济增长、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反腐倡廉,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并为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三大措施,这项“阳光下的交易”可以多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有赖于政府采购法的施行状况。 (辛红)

  来源:《法制日报》 2003年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