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恩表示懊恼试用合同 最终签约将大费周折
2002年12月20日    时间:2002年12月20日 浏览数: 打印

  尽管在德国草签了合同,但那并不是正式的文本,正式的文本与草签本将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由于签订是带有试用性质的合同,如何签订3年的合同还有很多的问题,与哈恩的谈判不会太复杂,但肯定也不会太简单。不简单的原因就是在2003年6月份的东亚联盟杯上,哈恩究竟是打入决赛还是率队打出好的水平和作风。

  哈恩与中国足协达成了试用的协议,但这不等于写进合同里也是试用的性质,因为一旦成为正式的合同,哈恩的执教历史上将增加一种难以说清的烦恼。虽然同意了中国足协的要求,但哈恩一直非常懊恼甚至有些恼火,他称自己也不知道中国足协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在得到中国足协来华的通知后,哈恩说:“我本身的能力谁也不能怀疑,但试用的确是执教中的一次挑战,其实合同对我并不重要,但我知道那是一种契约,没有他我就不会成为中国队的主教练。”

  对于外界的质疑,哈恩和他的经纪公司都有自己的理由。有人称哈恩没有执教国家队的经验,也对中国足球不是很了解,甚至不了解亚洲的足球。但意外的是,哈恩对中国队在世界杯上的表现比较清楚,而且甚至比较国家队的教练都清楚,他所指出的问题,国内教练虽然也知道,但就是没有那样系统的概括和总结,仅这一点就证明哈恩对亚洲足球和中国足球都有一定的了解。

  据悉,这也是选帅组最为佩服哈恩的地方,一名选帅组的成员说:“哈恩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说出了中国队的软肋,而且那样确切,使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的能力。”

  这一点正是让哈恩感到疑惑的地方,他没有想到即使自己对中国队的特点这样了解,中国足协还是让他签订一份带有试用性质的合同。协议和合同是两回事,这也是中国足协最为担心的地方。因为哈恩固执地认为自己非常优秀,所以他可能不愿意签订试用性的合同。哈恩可能会要求中国足协与他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有另外的协议,即正式合同中的前6个月是“试婚期”。

  但这样的要求可能使中国足协为难,如果在合同中无法体现哈恩的试用性质,怎么约束哈恩的行为,在2003年6月出现变故的时候,中国足协拿什么去与哈恩对质。因此,哈恩在12月20日抵达中国后,等待他和中国足协的将是如何界定“试婚期”的问题。

  12月18日晚上,选帅组的一位成员向记者表示了他的担心,他认为选帅组与哈恩始终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进行接触的,并在信任的条件下草签了合同。但是,当试用这个词语被正式提出后,哈恩也会有一些相应的附加条件。这位人士告诉记者说:“我们向哈恩提出试用并得到对方的首肯,但反过来哈恩肯定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因为谈判与合作是平等的,但我们不知道哈恩会提出怎样的要求,这也中国足协最为担心的地方。如果哈恩提的比较合理,中国足协就不好不答应他的要求。”记者问哈恩会不会就此提高薪水待遇,这位人士称哈恩对薪水并不在意,他很可能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一些关于权力和执教合同方面的事情。

  此外,如何搭建教练班子也是中国足协与哈恩重点探讨的问题。至于薪水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将不会有什么大的障碍,因为那些基本上按照草签合同的内容复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