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私人文物流通等问题将有重大立法
央视国际 (2002年10月25日 20:23)   时间:2002年10月27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上,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表示,允许私人收藏文物依法流通有利于保护文物。另外,与会者还提出,用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兴办股份合作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公民身份证:将16岁领取 不能随意扣留和查验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今后均可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而按照目前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发给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示,身份证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国务院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并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罗锋说,这个草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身份证发放范围作了调整,删去了现行条例对发证范围的限制规定。

  现行居民身份证条例是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这一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11.4亿个居民身份证。

  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据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罗锋今天就这个草案作了说明。

  公民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身份证将有法律依据

  公民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开始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就身份证的使用明确了具体情形。此举意味着今后公民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将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对身份证件的使用只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社会各界提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应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明确了应当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就业、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办理公证、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搭乘民航飞机、投宿旅店、办理金融保险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产权登记等。

  公民身份证将不能随意扣留和查验

  谁有权扣留公民身份证?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提出,除人民警察可以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公民的公民身份证予以扣留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就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说明时,就扣留身份证问题作了以上表述。

  罗锋说,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还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作了严格限定。草案为此规定:人民警察对遇有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现场查明身份的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完)

  私人收藏文物依法流通有望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国有馆藏文物是否允许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私人收藏的文物能否在个人之间依法流通?正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多数问题已取得共识。法律委员会认为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和修改,各方面意见已基本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周克玉说,为了使国有馆藏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的意见,修订草案原则肯定已经建立了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有偿转让,并由接受文物的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考虑到“交换”和“退出馆藏”需要一些具体政策相配套,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法只作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周克玉说,修订草案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者交换”文物。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开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法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用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兴办股份合作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各地实施股份合作制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用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兴办股份合作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就农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汇报时提出上述建议。

  王茂林说,农业法修订草案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劳动力等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探索性企业形式,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是股份制的有限责任还是合作制的其他责任形式,或者一部分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投资主体承担其他责任,能否以劳动力入股等,各方面的认识尚不一致,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对股份合作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此外,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也不应仅限于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王茂林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在谈到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问题时,王茂林说,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应当明确规定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成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草原法修订草案规定,草原承包经营不得超过核定载畜量

  草原超载过牧是造成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草原普遍超载过牧的状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草原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作出修改,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违反规定的承包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草原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总结草原法实施的实践经验,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王茂林说,修订草案对新草品种审定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地方、专家提出,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进行严格审批管理,以避免对我国草原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考虑到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王茂林说,修订草案对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实行牲畜圈养,改变传统的草原畜牧生产方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对此应有一定的投入,对实行牲畜圈养的农牧民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助。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王茂林说,修订草案对除抢险救灾以外的机动车辆在草原行驶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牧民在放牧草场搬迁时,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难以避免,本法对此应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第三者追求赔偿,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报告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时提出上述建议。

  李伯勇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仍然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此应当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谈到人寿保险业务时,李伯勇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时,必须将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应当明确规定转移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以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原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