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刘晓庆的幸与不幸
2002年8月18日《法制日报》  乔新生   时间:2002年8月18日 浏览数: 打印

  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了刘晓庆因涉税问题被逮捕的消息。对刘晓庆来说,被逮捕绝对不是一件好事。依照中国法律,只有当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时,才会批准逮捕,所以刘晓庆涉税犯罪的证据可能已经被警方掌握,刘晓庆或许难逃法网。一些媒体记者已经迫不及待地为刘晓庆掐算刑期,认为她最多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也有的认为刘晓庆可能被判处无期甚至死刑。这都是不科学的说法。在我国,涉税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但如果属于一般的偷税或逃税,刑期一般在7年以下。不过如果查证涉案单位触犯了多项罪名,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媒体的关注使这一经济犯罪案件大白天下,这对刘晓庆的个人前途自然不会有好的影响。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在媒体的跟踪报道下,司法机关必然会严格依法办事,在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实体判决上严格依法办事,从这个角度来说,媒体的关注对刘晓庆未尝不是好事。

  我们说刘晓庆的幸与不幸,并不仅仅体现在媒体高度关注上面。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案件的审理有章可循,司法机关可以摆脱行政的干预和媒体不必要的误导。我国刑法以整整一节的篇幅详细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具体内容,刘晓庆的行为不管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都可以预先在刑法中找到处理的结果,这种罪刑的法定主义有效地避免了人情案和关系案,也排除了对刘晓庆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只要依照法律进行公开审判,即使刘晓庆被判刑,这个审判也是公正的审判。所以,刘晓庆的幸运就在于她生活在一个法制的时代。有些评论家认为,对刘晓庆采取强制措施,是杀鸡给猴看,有许多比刘晓庆问题大得多的企业负责人并没有受到惩处。这是不负责任的观点,其他人涉嫌犯罪固然该抓,但这与刘晓庆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一点关系。不能因为还有其他人涉嫌犯罪,刘晓庆就可以逃避责任。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刘晓庆还是其他什么人,只要涉嫌犯罪,都应当接受审判,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刘晓庆的幸运就在于,她生活在一个权利高涨的时代,也生活在一个义务分明的时代,凡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刘晓庆的审判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的,我们希望她能平静地接受审判的结果,一如她平静地接受警方对她的逮捕一样。

  幸运的刘晓庆生活在法制逐步健全的时代,她可以在铁窗内静静地品味法律对她的制裁。但不幸的是,我们整个社会还很难说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时代。因为法治的时代并不仅仅以法律的周全为特征,它还需要公民普遍表现出良好的法律意识,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遗憾的是,从刘晓庆身上我们看不出其具有这样的素质。多年前,刘晓庆曾经因为涉税问题引起执法机关的注意,媒体也曾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揭露,但最终的处理结果似乎是以行政处罚结案,刑罚的惩戒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如果那时刘晓庆能够在经营中增加一点依法纳税的意识,相信今天的事情不会发生。我们不妨这样假设,经过那一场风波后,刘晓庆在商业经营中已经意识到了税法的严肃性,但她自信自己或自己的经营伙伴能够与国家的法律周旋,并且在与法律的较量中取胜。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她不具备自觉遵守法律的公民应有的素质。其实,在我们的周围,其他人何尝没有这样的心态呢?所以,刘晓庆的不幸或许就是我们的不幸,只不过刘晓庆在与法律的比试中较早成为了阶下囚而已。

  所以,中央在“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要将普法的重点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转到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上来,我认为非常及时。我们有了四百多部法律,有了八百多部行政法规,有了数千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数不清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如果有人再从制度缺陷上对刘晓庆案件进行评论,恐怕很容易违背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事实。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抓紧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让大家注意现行法律的存在,并认真搞清法律规范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刘晓庆一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不是制度的缺失,而是如何让现行的制度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来源:《法制日报》 200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