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付费 城市生活垃圾将实施收费制度
2002年8月28日    时间:2002年8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孙玉波)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要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要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