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沪市54家上市公司600余位董、监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一些上市公司董、监事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个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甚至利用未申报的其他股票账户等变通手段买卖本公司股票,导致其所持的股票未按法定要求处于锁定状态。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自己公司股票就是在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高管人员是公司发展的“主心骨”。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与他们是否努力工作密切相关,而让高管人员持股就把高管的个人利益同公司利益捆绑到了一起,从而促使他们关注公司的长期利益。有资料显示,对于高管人员持股的上市公司来说,平均每股收益、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平均毛利率均随着持股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有不少专家把高管人员的持股情况当作判断公司治理结构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投资者也很希望自己投资的股票的公司高管能持股,同他们“荣辱与共”,甚至有些小股东每次参加股东会必会提出“公司领导怎么没有公司股票”的疑问。
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管的报酬结构中,认股权占到1/3以上。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形式单一,尤其缺乏像股权这样的长期激励手段。据2001年年报显示,尽管有10的上市公司高管在2001年增持了公司股票,仍有60的上市公司高管未持有公司股份。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股权没有普遍发挥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高管持股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提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并不是无制约的持股,相反这部分“关键人物”的持股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因为他们有条件先于其他投资者得到公司信息,并利用信息优势在证券交易中获取暴利。我国《证券法》就明确禁止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内的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上市公司董、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抛售本公司股票。一句话,法规允许高管“买”但不允许随便“卖”,而且要“透明”。
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持股的监管,不仅可以保证高管持股这一股权激励形式正常发挥作用,而且能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上交所已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控技术开发,并通过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数及其变动等信息得到及时披露。
来源:人民网 2002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