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足应否成为限制就业的门槛?四川日报曾以《宪法保障我的平等权》为题对川大学生蒋某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工限制身高一案进行报道。昨(25)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被称为新中国首部宪法诞生以来的首例侵犯宪法平等权行政案。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招录行员的启事。其中第一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川大学生蒋某因身高不足被拒之门外,于是将银行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其广告中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尽管银行方一直未对此事发表意见,但有心人发现,招录前一天在成都的两家报纸上发布招录启事时已悄然将此项规定取消,而且注明“招录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就被告招录的到底是公务员还是行员;被告的招录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职员应是行员而不是公务员。招录行员是对其辖区人员实行的用工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被告还指出,原告在知道招录条件已更改的情况下,放弃可能被录用的权利未去报名,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为证明此点,被告称此次招录的行员中有3名均在1.65米以下。同时,被告认为发布招录广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引用抽象的宪法作为诉讼依据,不能成立。原告则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招录的人员属于行政编制,工资等享受财政拨付,当然应该是公务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就是行政行为。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对胜诉充满信心。原告及其代理人周伟重申,自己的最大心愿是推动宪法司法化,而非单纯追求结果的胜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