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将受严厉制裁
2002年3月30日    时间:2002年3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中新四川网成都3月29日消息: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日在成都举行。按照议程,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中最新规定: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其他人违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违反该实施办法的机构和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