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3月26日讯 在自己掌握着存折和牡丹卡的情况下,一位长春储户的13万元存款却不翼而飞。昨天,这起蹊跷的储蓄合同纠纷案在济南天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巨款去处展开了三次激烈的交锋。
13万元存款哪去了?
双方第一次交锋围绕着存款是否被冒领展开。原告赵女士诉称,去年3月8日,自己将13万元存入天桥区某银行北坦储蓄所,并办理了牡丹灵通卡一张。当她于去年3月13日返回长春当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卡上只剩下了40元。经查,这批存款是在2001年3月10日和11日,被人从济南该银行历下支行的一台柜员机上,分7次取现和转帐的。原告认为,在此期间,自己一直掌握着卡和存折,存款却不翼而飞,说明银行安全措施有漏洞,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牡丹灵通卡需要持卡人凭卡和密码支取操作。自动柜员机的流水记录显示,这些巨款是通过原告的帐户被转走和取走的,也就是说,取款人是凭卡和密码向被告下达的转帐和取款指令而进行操作的,计算机系统在操作方式上未有违规之处,在此问题上银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新旧章程哪个算数?
当原、被告双方提供了两份迥异的《牡丹灵通卡章程》后,庭审进入了戏剧性的第二次交锋。原告提供了一份当初开户时获得的《牡丹灵通卡章程》,其中明文规定:“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通过ATM办理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每天仅限一次,每次不超过5万元。”原告说,自己的存款在一天之内被转账2次,总额远远超过了5万元上限。因此这更加证实了银行方面存有安全漏洞。
有趣的是,被告同样出示了一份《牡丹灵通卡章程》,在这份章程上并没有设定取款上限的内容。被告同时说,原告持有的章程是1997年以前的,已经废止。被告认为牡丹灵通卡应受新章程约束。
但原告随即提出质疑:被告出示的章程中并没有注明实行期限以及旧章程何时废止,因此“新章程”不具有约束力。鉴于被告未能当庭出示证据解答原告质疑,此事遂成案中疑点被暂时搁议。
密码曾经泄漏责任谁负?
随着庭审的逐步深入,原告透露出自己的牡丹卡密码曾经泄漏给他人。但原告同时强调说,在告知他人密码之前,她曾向银行方面咨询过,对方答复说取款时牡丹卡和密码必不可缺,否则不能进行交易。因此,原告认为在自己随身携带牡丹卡的情况下巨款丢失,银行要负全部责任。
被告坚持认为进行交易时,牡丹卡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原告将密码泄漏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合理取款的嫌疑,因此在无人证明原告随时持卡的情况下,授权取款的可能性要大于冒领。银行对存款丢失不负任何责任。
双方辩论后,法官宣布休庭,今日下午将继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