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部门检查加班工资 5000职工追补工资90万
2002年3月12日    时间:2002年3月12日 浏览数: 打印

  日前,市劳动监察部门集中力量对全市从事餐馆服务业的各类宾馆、酒楼进行法定节假日企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情况专项监察,为5291名职工追补加班工资共计91.85万元。3月4日到6日,市劳动监察部门共抽查各类宾馆、酒楼328家,涉及职工43555人。其中有256家企业依法支付了职工加班工资,占被检查单位总数的78%,涉及职工38264人;有33家企业虽然支付了职工加班工资,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占支付加班工资企业的11%;有39家企业未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占被检查企业总数的12%,涉及职工1100人。通过执法检查,劳动监察部门共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份,为5291名职工追补加班工资共计91.85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加班工资基数指本人基本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