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住校摔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2003年12月22日    时间:2003年12月22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网南昌12月21日电(李美娟、张春林)江西省新干县金川中学初中年级住校生邓某在睡梦中从学校的学生床铺上跌落下来,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甲级,为此,邓某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万多元。而学校认为,邓某已获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款6000余元,学校可以不 予赔偿。双方就赔偿一事难以达成一致协议,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学校赔偿有关费用。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邓某诉称,2002年11月15日晚,因其所睡的床铺外围没有挡板,遂会在睡梦中从床上跌至地下过道里,第二天早上由学校送至医院治疗,因病情危急,当晚又被送往江西省一附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12天后出院回家随诊。邓某认为,此次事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将其颅骨切除7平方厘米实行清除血肿手术,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甲级;同时,事故耽误了其宝贵学习时间,严重影响到学习成绩。

  被告方学校则认为,原告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的挡板被其他同学拿走以后却没有告诉学校;而在开学之初,学校曾安排原告睡在下铺,邓某后来自己搬到上铺去住。另外,学校平常也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了,再要学校支付,与保险目的、意义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所属住校生,原告在校住宿期间,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而被告在学校住宿的安全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疏漏,床铺上层靠近过道的一边未安装挡板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系造成原告从上铺跌落受伤的重要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负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被告提出的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理赔款应折抵其赔偿责任的要求不予采信。但原告作为在校住宿的中学生,对自己住宿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学校反映,亦未注意避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受伤后因手术之需导致颅骨缺损,身体损伤达重伤甲级,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依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624.02元,判决后3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