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56名遭到非法搜身的女工,在屈辱和悲愤中得到了法律的有力支持,当地法院对她们的起诉允许缓交诉讼费,使得官司尽快立案并得以开庭审理。
“是司法救助给了这些女工们维护自身尊严与权益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司法救助”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全国总工会法规处王敏副处长一席话引起来自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法学专家、基层法院人士的共鸣。在研讨中大家一致认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显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有力地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打官司”、“讨说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些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所接受。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弱势群体”却因交不起或交不齐诉讼费用,不能跨入法院的门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一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人们不会忘记,2000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郑重承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同年7月27日,《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公布实施。司法救助使得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国家司法资源成为可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撑起了希望的蓝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刘会生说,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司法救助”概念,“司法救助”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贯彻实现。
一年来,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此类案件实行“三个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一些法院还对老、弱、病、残当事人上门进行立案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对23.7万余件一、二审及审判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金额总计13.1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