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昨庭审
2001年7月28日    时间:2001年7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达州市民韩书状告锦江区国税局稽查分局拒绝为其兑现举报奖一事,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事情果真如此吗?昨日,锦江区国税局稽查分局对此事另有说法。据原告韩书诉称, 1998年 7月,他向锦江区国税局稽查分局举报“陈元孝无球磨机科研所”偷漏巨额税款。时任分局局长的王激当即调阅电脑资料,发现该科研所“纳税为零申报”。

  王表示这是个大案,根据有关规定要给韩书举报奖。同时,给了韩一份《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通告第四条规定: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韩书事后多次找稽查分局了解情况,对方均称科研所已人去楼空,未追到税。今年 3月,韩书前往分局了解情况。刚上任的伍进中局长称并不清楚此事,但仍热情地为其查找当年的举报材料,很快便找到一份该局 1998年 7月 30日就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上面载明:四川陈元孝无球磨机科研所隐匿销售收入 135万元,应补增值税 75975.09元。也就是说,此案涉及的入库税款金额为 7.5万余元,韩书据此要求稽查分局兑现奖励承诺。

  锦江区稽查分局局长伍进中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韩书要求兑奖时,其实已远远超过三个月的兑奖期限,但稽查分局考虑到举报人直至今年 3月才知道其举报已得到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特事特办,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锦江区国税局局长白桦事后曾亲自打电话告诉韩书,根据 1998年第180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追缴入库的税款的 1%计发奖金”。韩当时并无异议,还于 4月 20日专门给白局长写了一封感谢信。

  5月中旬,当稽查分局通知韩书携有关证件领取奖金时,韩突然变了“腔调”,要求将奖金额上升至入库税款的 5%。如此“突变”,令稽查分局措手不及。就在分局对此事进行进一步研究时,却被韩书以违反悬赏广告合同为由推上了被告席。稽查分局方面对此深感莫名奇妙。昨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当事双方的争论焦点并非该不该兑奖,而是该兑多少的问题。就连原告韩书也承认,稽查分局从未拒绝兑奖一事。 庭审中,当事双方对奖金额度存在较大分歧。 1999年 245号《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情况的详略及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的 5%范围内,掌握计发奖金。被告稽查分局由此当庭表示,可将奖金额度从原定的“ 1%”提高到“ 3%”。

  但原告仍然坚持 5%的最高额度。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伍进中局长在庭审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韩书庭审后便与其代理律师匆匆离去,记者打其手机,却始终处于关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