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联益案”一审结果:“广东飞龙”有罪
2001年3月17日    时间:2001年3月17日 浏览数: 打印

  “国内首例上市公司法人股被诈骗”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昨日,此案有了一审结果。成都中院认定“广东飞龙”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处罚金800万元。“广东飞龙”原副总经理张朝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成都中院认为,“广东飞龙”在与“成都联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以支付定金200万元为诱饵,在取得“成都联益”价值6800万元的股权后,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而以虚构事实的方法拒不履行合同,同时隐瞒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在将股权质押取得贷款后仅支付600万元转让款给“成都联益”,而将其他款项用于偿还旧账,占为己有并逃匿,致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这一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朝晖作为“广东飞龙”的董事、副总经理,在该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过程中,明知“广东飞龙”不能履行转让协议,却参与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并提供虚假材料。在“广东飞龙”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其行为积极,属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判决追缴已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都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发还被害单位“成都联益”。

  “成都联益”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已于近日向成都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广东飞龙”和“广东证券”,请求法院判决“广东飞龙”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亿元,“广东证券”作为此案的共同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位负责人最后表示,他们将根据昨日的判决结果,重新计算损失,考虑在开庭时追加索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