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财产刑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2000年12月18日    时间:2000年12月19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人民币。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最低不能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加犯罪;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