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车撞人,不一定负责任
本报讯 如今,在广东中山市出现了越来越“酷”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一个行人因违规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撞倒之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死者负全部责任。这类事情随着《中山市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在市民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办法》第二章就“行人与机动车”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第三章就“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机动车方因没有注意避让非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第二十条规定:非机动车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双黄实线的路段横过马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中山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任球表示,以往,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市民往往在观念上有这样一个误区———一定是车方错误,车一定要“让”人或非机动车,当事人对自己应负的责任或要维护的权利不明确,双方吵闹不休,纠缠不止,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现在,市交警支队报经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适应本市的《办法》,对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方面的交通事故责任,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和规范,使其具体化、细分化,让人们在参与交通活动中增强“各行其道,确保安全”的思想,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明白自己的对或者错,从而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据悉,具体规范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三者之间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广东省尚属首例。
(刘双平 徐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