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保护已成体系
《人民日报》 (2000年10月11日第九版)   时间:2000年10月11日 浏览数: 打印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十年来,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现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中;建立了著作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著作权服务体系已全面开始运作;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我国在著作权法颁布两年、实施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录音制品公约》等三个主要国际版权公约,并全面认真地按照国际标准履行自己的版权保护职责,不断完善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和著作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止到今年8月,全国各级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庭已达到50个。从1991年到1999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著作权案件3411件。许多法院已拥有一批熟悉著作权法律的法官,保证了著作权案件尽快得到审理。在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设立了版权局,多数副省级城市及一些版权产业较发达的地级市也先后设立了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成为宣传普及著作权法、打击各种侵权盗版活动、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主体。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国内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已全面为中国音乐词曲作者开展版权服务,而且还与世界上32个同类组织签订了正式的业务合作协议。10年来,我国的版权贸易蓬勃发展,外国图书、影视、音像等作品的引进,促进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也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中国作品的输出对弘扬中华文明、促进对外开放和交流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已达24家。

  10年来,中国版权组织的国际交流日趋频繁活跃。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主要国际版权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与许多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双边关系,中国在国际版权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张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