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心理健康标准
  时间:2004年11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俞国良教授在《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撰文认为,教师心理健康应具有以下标准。

  第一,对教师角色认同,热爱教育工作,勤于教育工作,能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将自身的才能在教育工作中表现出来并由此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并免除不必要的忧虑。

  第二,有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具体表现在:

  (1)了解交往双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将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个人的思想、目标、行为能与社会要求相互协调;

  (2)能客观地了解和评价别人,不以貌取人,也不以偏概全;

  (3)与人相处时,尊重、信任、赞美、喜悦等正面态度多于仇恨、疑惧、妒忌、厌恶等反面态度;

  (4)积极与他人做真诚沟通。教师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师生互动中表现为师生关系融洽,教师能建立自己的威信,善于领导学生,能够理解并乐于帮助学生,不满、惩戒、犹豫行为较少。

  第三,正确地了解自我、体验自我和控制自我。对现实环境有正确的感知,能平衡自我与现实、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为:

  (1)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和个人抱负;

  (2)具有较高的个人教育效能感;

  (3)能在教学活动中进行自我监控,并据此调整自己的教育观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作出更适当的教学行为;

  (4)能通过他人认识自己,学生及同事的评价与自我评价较为一致;

  (5)具有自我控制、自我调适的能力。

  第四,具有教育独创性。在教学活动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创造。能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特点富有创造性地理解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设计教学环节,使用教学语言,布置作业等。

  第五,在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均能真实地感受情绪并恰如其分地控制情绪。由于教师劳动和服务的对象是人,因此情绪健康对于教师而言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

  (1)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

  (2)不将生活中不愉快的情绪带入课堂,不迁怒于学生;

  (3)能冷静地处理课堂情境中的不良事件;

  (4)克制偏爱情绪,一视同仁地对待学生;

  (5)不将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带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