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湖中学关于加强教师心理健康的若干条例
  时间:2004年11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全民心理健康的精神,为了提高我校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教师心理健康将纳入我校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学校将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心理健康辅导机制,努力营造轻松健康的校园工作氛围。

  第三条 学校政教处、行政办负责本条例的组织、监督,校心理咨询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教师心理健康工作贯彻学校领导、全员参与、预防为主、助

  人自助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并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结合我校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

  第六条 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校心理健康咨询室和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来访教师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他人信息。

  第七条 校咨询室要专门设置教师咨询时间,做好教师咨询的接待、咨询记录工作,建立健全教师心理咨询制度。

  第八条 学校专业专职教师开展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其中给学校教师进行心理健康培训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九条 学校聘请校外专家适时给教师做心理健康诊断及辅导,力求为每位老师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 我校工会要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活动,协助加强全校教师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