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教育科研课题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04年9月15日 浏览数: 打印

  关于加强市级教育科研课题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加强对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过程管理,是确保课题切实开展研究,提高其研究水平的重点措施。《成都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成教发[96]7号文件之二,收入《成都市教育研究指导文件汇编》)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市教育科研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再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课题经正式批准立项后一月内,课题申报人应将该课题经修改后的正式方安报市教育科规划办(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办公室(设在市教科所理论室)存档。

  2.课题经正式批准立项后应及时(一般不超过立项公布日期一个月内)召开开题会,向本单位宣布批准立项通知,介绍研究方案,并进一步落实研究工作,也可以征求专家的建设性意见。

  3.课题组应建立课题的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专(兼)职的资料员,以确保研究档案(其具体内容见(《成都市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完整,有序。

  4.课题组在每个大的研究阶段结束后,应完成书面的阶段总结报告交“市规划办”,并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的(指全校性的或校际间的)课题研讨会,此类活动应提前一周报告课题管理单位,以便派人参与。

  5.“市规划办”及协同管理单位区(市)县教研室将不定期的以各种方式对各项市级课题进行检查。

  6.每年9月中旬到10月中旬,“市规划办”将集中对各项课题进行年度检查,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市级课题承担单位应努力完成研究任务,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计划完成日期前两月书面报告“市规划办”批准,根据课题研究周期的不同可适当推迟,但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研究的,以后不再接受结题申请。

  市规划办对各课题过程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该课题能否结题的重要依据。

  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9.3.8

  阅读次数:22次 发布日期:2004-9-15 16:43:00

  

〖信息来源:成都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