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国家教育考试的永恒追求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汪国培  时间:2008年5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2008年高考即将到来。高考高招公平问题又一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高考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重视和解决当前影响考试公平的问题,不断强化考试管理,促进考试公平长效机制的建立,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考试公平与建设和谐社会紧密相关

  在我国现代社会转型期,考试,特别是大规模的统一考试,对社会成员有明显的吸引、辐射、调节和控制功能,对于凝聚人心、安定社会、引导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考试对于倡导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提供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具有独到的作用。正是在公平考试、以才能竞争上大学,以受教育水平和参加各种国家级教育考试作为获得社会资格的价值取向的引导下,那些腐朽的社会价值观得到了遏制,各种无法化解的政治和社会冲突转变为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公开、公正的考试竞争,并逐渐形成一种努力学习、自强不息的社会风气。

  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六大因素

  第一,区域公平之间的矛盾

  当前最大的考试公平问题就是考试区域之间公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区域间不平衡的教育资源造成的区域间招生不平等;二是区域内部因考试科目设置和学科命题而产生的城乡、性别差异(《关键性突破推动高考改革上新台阶》乔丽娟,中国教育报2006年11月29日)。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差距较大,如果追求考试的公平就要“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全国所有的考生按照相同的分数线参加录取,势必造成教育发达地区和教育欠发达地区的不平等,从而拉大区域之间的差距。尽管我国的高考制度已经从以前的追求分数的平等到了现在的追求区域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区域之间的不平等,但是这又造成了“倾斜的高考分数线”。因此,如何在两个平等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另外,统一考试与选择专才、保持难度与减轻负担、扩大高校自主权与保持公平录取、考试的多样化与高效录取、考生能力与公平可比性之间的矛盾,等等,都会影响到考试的公平问题。

  第二,考试舞弊的冲击

  当今,考试舞弊现象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考试作弊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以营利为目的。

  每门课程明码标价,作弊完成就当日分赃,而且已经形成一个舞弊“产业链”;二是合谋舞弊。个别教师、家长、学生,还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参与,通过电脑、手机、数码相机传递题目和答案。

  第三,高考移民的影响

  从表面看,高考移民是部分家长和考生追求私利思想所致,但从深层看,高考移民现象实际上反映了教育领域的招考公平问题。自1999年新一轮高考改革启动以来,无论是高考科目调整,还是自主招生的试行,以及按地区人口分配招生名额的积极探索,都是围绕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这两个问题进行的。两者的趋于平衡是我国高校招考公平的最终路径,但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统一很难真正实现。高考移民不仅直接损害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而且破坏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

  第四,招录政策设计的缺陷

  为推进高考公平,国家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例如对少数民族和边远落后地区考生、台籍和侨属考生、军烈子女、有特殊贡献的优秀青年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对一些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农、林、师范等专业,也有相应的降分定向录取规定。

  但近年来,随着各省市之间高考分数线差异现象越来越明显,分省定额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调整问题日益受到教育界和社会舆论的关注。

  如一些高校各自为政、自定计划,向发达地区、大城市投放更多的名额,加剧了招生名额投放不均,直接危害考试公平。

  当然,高考招录政策的调整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口、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具有很大的难度和重大的影响。对于高考录取改革中的这个两难问题,如果只看到问题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就可能出现比原来更大的消极后果。因此,高考招录政策的改革既不能只追求“考试公平”,也不能完全倾向“区域公平”,只能在兼顾二者的同时,求得相对公平的最大值。

  第五,加分政策的利益驱动

  作为一种制度性的矫正措施,加分对于高考制度只是一种例外的补充规定,但如果这种例外和补充过多过滥,势必对高考制度构成冲击,损害其公平性。从目前各地加分政策的情况来看,存在着政策混乱、标准不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分的对象、范围和分值混乱。对象混乱表现在对于同一个加分项目,各省市规定可加分的对象范围比较混乱。如对某项全国性竞赛,有的省规定前八名可加分,但有的省规定只有前三名才能加分。有些省规定见义勇为的考生可以加分,但有些省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子女也可以加分。

  范围混乱表现在除教育部规定的加分外,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规定本地区的政策性加分措施,如教育部明令取消了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可加分的政策,但在一些地方,这一政策仍在实行;分值混乱表现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项目加分分值上的差异比较明显。二是具体操作过程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认同国家加分政策,不认同地方加分政策;有的则两者都认同。有的高校规定加分后可投档,但专业要按原始分排序;有的则规定加分后可投档,专业也按加分排序。

  第六,社会道德环境的制约

  在现实社会环境中,由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使得公众对高考政策调整缺乏必要的信任感。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学校提供的考生的综合素质评定流于形式,多讲好话,缺乏区分度。有的省市在高考新方案规定的考试科目之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定记入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的重要参考。这个设计用意良好,但也受到社会、家长的责难和非议,其主要理由就是社会、家长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不信任。

  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增加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保证平等教育权落实

  高考制度以考生的起点公平作为基本的前提,构成了高考公平公正的合理性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仍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即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人仍然是少数。尽管近年来高校连续扩招,对缓解高考竞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就高校招生的区域发展而言,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在升学方面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要解决这个矛盾,从长远看,必须通过提高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来改变我国高校布局结构的不平衡状态,大力扶持中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促使高教资源在地区之间公平分配作为推进考试公平的根本之道。

  考试权是一种公民权利。随着现代考试制度的发展,考试形式和种类更加丰富多样,从升学考试扩展到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和“公选”等众多领域。现代考试被赋予选拔和证明两种功能,国家通过考试对考生的知识水平予以评价,并以此为根据来选拔国家工作人员或为其提供某种学习、工作的机会,考试被当作分配有限资源的重要形式。公民参与考试的结果直接决定其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状况,参加考试归根到底属于公民通过竞争机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社会公共活动。因此,公民通过考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民主社会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考试权的行使也是公民享有平等权的体现,公平、公开和公正成为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任何考试的不公平,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更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当和社会公平的破坏。

  以立法保证考试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是考试大国,考试涉及人多、面广、影响大,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升学深造到就业应聘,从职业资格认定到晋级增薪,几乎都离不开考试。考试已直接关系到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般社会活动。为了保障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立法。

  依法治理考风考纪。要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考试法规和考试制度作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明确考试的性质、确定考试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考试舞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使考试有法可依,使违纪舞弊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这是完善我国考试法律制度的一个必然选择。因为,如果考试制度不完善,就会导致管理不力,甚至管理失控;如果考试相关法规缺失,就会使考试管理失去法律依据,导致责权不分、奖惩不明,无法有效打击和遏制各种形式违纪舞弊行为。同时,考试法律和制度是所有涉考人员的行为准则,无论是考生还是考试管理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既是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实现诚信考试、和谐考试的根本保证。

  建立统一的公民考试权救济制度。近年来,在各类考试实践中,一些考生权利受到侵犯,状告考试机构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考生和考试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机构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保护考生应得权利和应尽义务。

  构建诚信、和谐的考试环境

  诚信考试和诚信社会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都要紧密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考试的宣传与教育,防微杜渐,有针对性地对考生进行心理疏导,使广大考生能够保持健康的考试心理,将诚信承诺落到实处。近年来,考试作弊者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传递标准答案,已成为威胁大规模教育考试安全的一大隐患。利用高新技术作弊之所以奏效,关键在于个别基层考试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环节的管理,通过加重对考试管理失职者和考试作弊者的惩处,使作弊者无利可图,不敢贸然违法乱纪。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高校招考制度,改进考试技术手段,为推进诚信考试提供必要的保障。近年来,在完善保送生制度、推行分省命题和试点高校自主招生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改革成效。另外,营造守法、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实现诚信考试不可缺少的条件。考试诚信需要与构建诚信社会同步进行,相辅相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汪国培)

  【相关链接】高考公平大事记

  1.197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恢复统一考试制度。

  2.2002年教育部规定高考加分政策:一、省级优秀学生;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

  另外,实行加分政策的还有: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

  3.2003年北大、清华等22所高校被赋予5%的自主招生权。2008年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选拔录取的高校扩大到68所。

  4.2004年除已实行自主命题的北京、上海外,经教育部批准广东等11个省、市实行高考自主命题。至今,全国已有16个省份实行自主命题。

  5.2005年,高考高招实施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工程”。“六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六不准”的主要内容是: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6.2007年首批试行新课程改革的山东、广东、海南和宁夏4个省区进入高考。多元评价,即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成为新课程高考的亮点。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5月28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