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追求什么样的公平观
于建坤  时间:2008年5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又是一年高考高招时,高考公平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公平公正是人类的普世价值,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包括高考高招在内的国家教育考试的永恒追求。在信息发达、公众文明素质不断提高的当代,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们衡量事物的尺度。但是公平观的不同,使人们对事物的评价千差万别,对于高考高招的诸多争议,正是由于公平观的不同形成的。在这些难以调和的、对于公平公正的诉求中,有没有一种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平呢?这就需要调整、提升我们的考试公平观。

  公平观是一个流动的、变化和发展的概念。公平观的变化和发展,体现了人们在不同时期对于公平的不同理解和追求:与上个世纪70年代推荐上大学的做法相比,人们认为1977年恢复高考是公平的;与不分地区发达与否、全国用一张试卷相比,人们认为分省命题是公平的;与“一次考试定终身”相比,人们认为高考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是公平的;与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相比,人们认为辅之以高校自主招生是公平的;与统一考试和录取标准相比,人们认为辅之以加分政策、特长生政策和保送生政策来体现教育正义和照顾“偏才”、“怪才”是公平的。30年来,顺应社会对高考公平的不断追求,教育制度和高考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正在向公平公正一步步迈进,同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着考试公平观的内涵。然而,作为高利害的高考,是人们追求个人利益以及所属社会群体利益最大化的必争之地。所谓考试公平观,对公平的不同理解和争议,实际上是不同个体和群体利益的诉求,这种不同的诉求是完全正常的,是民主社会制度的标志。

  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尽善尽美的制度,没有哪一个制度能完全满足每个人或每个利益群体的诉求,高考制度也是如此。我们追求程序正义,但是程序正义只是前提,并不等于实质正义。我们追求起点公平,但是对于起点不公平,比如对于地区差别怎么补偿?如果给予补偿则侵害了其他地区考生的入学机会的公平。同样如此,我们是否因为会侵害一部分考生入学机会的公平,就取消对英烈子女、少数民族考生,以及特长生的优惠政策呢?我们追求过程的公平,但是在高考中,命题水平、考试环境存在差异,招生录取中存在部属院校所在地与其他地区录取名额的差异,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在这些互相对立、互相冲突的公平观中,我们应该怎样做?关键是我们应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调整我们的公平观,达成基本的一致认识,用英国著名思想家边沁的话来说就是:应以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一项政策的制定既要照顾各个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诉求,也要以一定时期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利益诉求作为出发点。这就要求我们在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这是现代考试公平观应有的涵义。

  

〖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2008年5月28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