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关于公平问题的争论中,区域间入学机会的公平问题是日益凸显的一个重大问题。面对“倾斜的高考分数线”,既有主张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录取的考试公平论者,也有要求地区间均衡的区域公平论者。在不同的改革主张对立冲突的背后,不仅隐含了不同地域的利益之争,更反映了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时各种公平观的冲突。那么,高等教育入学制度究竟应遵循怎样的公平原则?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地区间应如何分配?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重建新型教育公平观的需要。
遵循能力基础上的比例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除了平等对待之义外,还有比例的平等的涵义。比例平等的原则是一个抽象和模糊的概念,按照美国学者萨托利所认为的平等分配的相关项“需要、品德、才能和贡献”,又可将其分为4个具体原则:1.依据需要的比例平等;2.依据品德的比例平等;3.依据才能的比例平等;4.依据贡献的比例平等。在高等教育入学制度中,只能是选择基于能力基础上的比例平等。我国现行的高考选拔制度,虽然有地区比例的配额,但并没有完全体现平等的原则,特别是没有体现出基于能力的平等原则,导致了高校在各省录取学生的比例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各地区的分配应实行能力基础上的比例平等原则,也就是各地区能力最好的学生上最好的大学,能力其次的选择次一级的高校,第三层次的学生选择再次一级的高校。实际上,这是学生能力层次与高校水平层级之间的一种对应原则。如果从人才分布或者智力分布的曲线上来看,位于峰值顶端的学生上最好的中央部属大学,处于顶端与中间部分的考生上稍次的大学,而处于中间部分的多数考生上一般的大学。由于各省适龄人口、教育发展程度和高等教育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各地区处于相同能力层次的学生其绝对能力并不相同。例如,中部高考大省如湖北的第二层次的学生,其水平可能优于西部地区相应能力层次学生的水平。当然这只是纯粹理想状态的理论分析,在实际的录取中,考生能否进入其所对应的水平层级的高校,还要受志愿信息的对称状态、经济支付能力和个人选择偏好等具体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各种信息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排除个人的选择偏好和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才可以实现这种理想状态。但实际的招生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结果和个人选择等综合因素的动态博弈。无论如何,基于能力基础上的比例平等原则是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地域之间分配的重要原则,也是在各地区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基础上,对不同地域之间平等入学权利的保障。
遵循贡献与权利成正比的原则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省区之间的分配,应该遵循贡献原则,这对于地域型的高等教育特别适用。也就是说地域型的高校在录取时首先考虑本地区公民的合法利益,因为本地区的纳税人对该地区高等教育的贡献很大,依照贡献与权利成正比的原则,该地区的学生也就首先享受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我国的地域型高校大多面向本省招生(但这几年的情况已经开始改变),这是由于区域内高等教育供需关系相对紧张而导致的结果。作为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部属大学除了平等原则之外,也应考虑贡献原则,这里的贡献原则除了实在的贡献原则之外,更强调潜在的贡献原则,或者称能力原则。也就是在按比例平均分配入学机会的基础上,对文教发达地区能力突出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入学机会。但因为高等教育产品兼具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性质,而教育财政又关系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等根本问题,因此作为中央部属大学在分配高等教育机会时除了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之外,也应考虑需要原则。比如对西部落后地区的优惠入学政策便是基于公共需要的考虑,同时也是补偿原则在高校招生上的体现。如果完全忽视贡献原则而强调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各地区间平均分配,无疑不利于高等教育办学效率的提高。其实,高等教育地区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是高校行使自主权的一种反映,大学校址选在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对于积聚人才、开发项目、吸引资金和学生交流等,都有无形的优势蕴含其中。如果看不到地域之间巨大的差异而一味地强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平均分配,或者说用牺牲高校的自我选择来谋求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分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矫枉过正。但同时,贡献原则在高等教育机会分配中的应用,也要有相应的约束条件。在教育部和省市联合共建之后,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招生的地域化倾向比较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高等教育财政应服务于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宗旨。中央部属大学由于其财政归属权原因,其受益人应为全国纳税人,而不应该仅仅满足地方公共教育利益的需求。因此,贡献原则在高等教育机会分配中的应用,既不能过分强调,听之任之,也不能完全忽视,放任自流。
遵循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分配原则
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属于非基本权利,虽然难以划入社会福利的范畴,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社会效用与日俱增却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时,入学的程序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说分配入学机会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的效用大小问题。按照台湾学者盛庆琜教授的观点,使整个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分配也就是公平合理的分配,当然这是有外在约束条件的。当前,北京及沿海地区的高考录取率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与中西部地区相比,存在“双高”的现象。就地区内高等教育所发挥的效用而言,沿海发达地区明显要低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应优先满足能带来较高社会效益的地区。就目前情况来看,西部在经过国家长期的优惠政策之后,已有部分地区的录取率超过了中部地区,虽然其入学机会的总量较少,但从比例平等角度来看,其入学机会已经大大增加。从各地区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紧迫性需求的程度来看,西部部分省区和中部人口及高考大省应该是需求程度最高的。满足这些地区的需求,能更好地满足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效用原则是指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时,在执行了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之后应将分配的重点转向能够带来更大社会效用的地区,这其实与补偿原则有很大的契合之处,但两者并非完全等同。事实上,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的状态和高等教育受益地区呈现弥散性的特点,所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了制约了效用原则的实施,这也是我们追求区域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正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之一。
总之,在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时,个体公正原则和群体公正原则是融合在一起而难以有效区分的。因为高等教育入学的权利主体为个体,如果不考虑地域差异的影响,个体公正的原则是高等教育选拔制度公正的理想状态和最高目标。但由于地域差异的长期存在和高等教育入学制度公正的实现方式主要为群体正义,因而地域公正的原则依然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制度空间。就此而言,高等教育入学制度公正是一种复合的公正观,是个体公正和群体公正的结合,也是多种公正原则综合作用的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