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镜伤害学生 绵阳市八医院赔偿4万元
2002年4月18日   时间:2002年4月18日 浏览数: 打印

  

  16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备受媒体和消费者关注的绵阳市OK镜伤害学生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消费者张箐卿的眼睛受伤确实是由绵阳市八医院销售的OK镜造成的,判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共计40879.54元。

  2000年2月15日,绵阳市实验小学学生张箐卿因眼睛近视,其母带着她到绵阳市八医院作OK镜近视矫正治疗。使用该产品不久,张的眼睛便出现问题,之后一年中,张先后到该医院更换过4次镜片,结果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到了2001年2月,张的眼睛在使用OK镜的过程中出现疼痛、红肿、溃烂等症状,到成都华西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接受治疗,至今眼睛仍留有严重的后遗症。2001年6月,北京市法庭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箐卿所受伤害作出权威鉴定,认定张所受伤害是由配戴OK镜引起的阿米巴性角膜溃疡造成的。之后,司法部决定为张箐卿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绵阳律师姚剑支持张进行诉讼,将绵阳市八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29万余元。当年8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张箐卿就自己所受伤害系OK镜造成举出了权威证据,被告在庭审中举不出张所受伤害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关的证据,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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