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重庆电(记者茆琛 李江涛)目前,我国各地陆续开始草拟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等起步较早的省市已经进入立法听证阶段。10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国家考试法立法工作会议,会议上特别提到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希望条例早日出台,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探索一些有益的经验。
结合重庆教育考试条例的草案内容和立法经验,教育界人士分析,地方针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定的考试条例,将以推进素质教育、明确考试公共服务职责、严肃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为主体内容。而针对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考试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将成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可涉及七方面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重庆市在探索重庆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征求党政机关,教育,法律部门相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结合多年来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实践经验,数十次的修改,形成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参与立法的教育界专家据此分析认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理应涉及七方面内容:
一是组织管理,包括教育考试协调机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二是报名应试,包括考生报名权、参加考试资格的取得以及考生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命题制卷,主要规定命题原则、命题组织与方式、试题文字使用、试卷印刷;
四是考试实施,主要对考试情况的公示、考区考点考场管理、考试监督与管理等考务工作作出规定;
五是试卷评判,主要规定评卷工作组织体制、试卷评定原则及评卷人遴选等;
六是安全保密,主要就命题、试卷印刷、试卷传送、试卷保管室、电子形式考试、试题、答案、评分参考、评卷工作、考试成绩、考试宣传的保密要求以及考试安全报告制度等作出规定;
七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考试工作机构、学校以及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条例》必须承担的制裁性后果。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可着重突出六大特点
伸张考生权利。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可参考重庆的做法,明确考生享有报名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考试资源使用保障权,申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同时专门对残疾人员的权利保障作出规定,为公民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提供权利保障。
侧重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把推进素质教育写进了国家的法律,因此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应立足于素质教育,在命题原则上要求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创新性,注重考核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明确各个部门考试公共服务的职责。
一是明确本地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体系,明确规定考试的决定权、管理权、执行权。考试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考试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的考试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健全考试咨询服务系统,在考试期间为考生提供必要的考试环境,安全,医疗卫生等保障。
严格教育考试考务管理。
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应遵循正当和合理性原则,对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制卷、监考、督考、试卷评判等考务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同时针对考试的严肃性、保密性,就安全保密工作给予具体规定。
严肃国家考试纪律,明确违规违法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对考生的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明确考生应遵守考试行为规范和考试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使用国家规定的语种答卷等;二是对考试工作机构人员,包括学校、媒体,互联网站,参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规范要求的各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法律救济渠道。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在这一理念下,重庆市法学界和教育界专家通过对国家考试实践的总结,从三个方面设定了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考生的权利。据重庆市教委副主任赵为粮介绍,一是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或者复核申请;二是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造成了损失,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者精神赔偿;三是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类问题尚待完善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10月30日首次公开征询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界人士和家长、学生代表就此展开讨论。根据各界人士的关注点分析,考试条例的适用范围、考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等将成为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难点。
《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但《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范围只包括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类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等。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内。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来看,《国家教育考试法》范围不够宽泛,应有《考试法》将所有国家考试纳入调整范围。如果法律调整范围仅限于教育类国家考试,显然是"大材小用",更为"其他国家考试的法律如何规范""司法考试等考试会否立法"带出悬念。而从客观需要来看,除了教育类考试外,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国家考试也都需要统一的法律规范。
此外,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中针对违规违法人员承担的责任如何判定问题,也引起多方关注。《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为严厉打击出售、传播保密期内试卷、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应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替人考试等违规行为设定经济处罚措施。对出售保密期内试卷、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传播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替人考试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条例明确,对出售、传播保密期内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涉嫌犯罪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一内容引发出"在十倍金额的罚款范围内,如何准确度量责任?罚款是否可有效维护考试秩序?"等疑问。有关人士提出以停考代替罚款的办法。他们认为,罚款对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和考生起不到作用。
法学专家、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化德则分析认为,地方法规当中对一些不法行为实行罚款是必要的。每年的考试当中,总有一批社会上的人跟考生勾结,或者跟监考人员勾结,以手机或者其他的一些现代通讯工具有预谋的、群体性的作弊。罚款则可能有效抑制此类行为。
为此,教育界人士建议,地方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制定惩处内容时,可考虑缩小处罚金额空间,以罚款、停考、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途径惩处违规违法人员,以获得更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