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县入户成都降低“门槛”
2005年12月28日    时间:2005年12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根据公安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限制”的指导原则,成都市公安局规定,除五城区和高新区外,成都其他地方将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凡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都可以将户口迁入青白江、龙泉驿、新都、温江、大邑、邛崃、郫县、崇州、新津、双流、彭州、金堂、都江堰、蒲江等

  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展开,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前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所需材料包括: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新闻附件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但对租赁的私房,不在“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之内。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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