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吃回扣以商业贿赂论罪
2005年12月26日    时间:2005年12月26日 浏览数: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人员25日在分组审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时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会议还审议了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等。

  ■刑法修正案草案·关注点

  医生收回扣

  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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