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名女中学生抢劫同学6元钱被判刑
2005年10月28日    时间:2005年10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社重庆10月25日专电(陈华东、朱薇)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刘某等四名未成年人女学生抢劫女同学6元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刘某等四人是梁平某中学女学生,今年4月25日晚22时许,四人在镇上溜冰场见到年仅15岁的女同学李某,便以“看不惯”和谎称其骂人为由,将李某喊出溜冰场,对其殴打。殴打后,四被告人共谋抢劫李某现金,并将李某带到该镇电信支局门前,再次对其进行打耳光,被告人刘某用烟头烫李某手心,另一被告人用嘴咬李某手臂等暴力手段抢得李某现金5元,被告人刘某称5元钱不够,四被告人再次对李某实施殴打,又抢得现金1元,共劫取其现金6元。并逼迫李某下跪发誓不得向学校举报后才让其离开。之后,李某向校保卫人员反映,保卫人员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梁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又是未成年人,为有利于四被告人的健康成长,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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