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教育局:社会力量办补习班必须与学校脱钩
2004年11月10日    时间:2004年11月10日 浏览数: 打印

  昨(9)日,成都市教育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教育系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公办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违规收取补课费或者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兴趣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班必须与学校脱钩。

  通知指出,“一费制”已严格规范了综合服务费,公办小学除托管服务外,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补习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培训学习;公办初中除初三年级按规定收取补习费外,学校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名义成建制组织其他年级补课收费。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租用学校设施举办的补习班,更不能代其收费。

  通知强调,学校实施“一费制”后,所有收费要一次性公布,开学时向学生统一收取,按规定出具票据。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一费制”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学校收取信息技术费必须达到成价费[2004]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资料费期末必须根据实际购买总额与学生进行结算,节余金额退还学生;对于综合服务费中学生未享受的项目,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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