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04-05   时间:2000年4月5日 浏览数: 打印

  中新社北京四月四日电:(记者陶光雄)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下发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并实行利率优惠,利息免税。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总结中国工商银行试办教育储蓄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这一《办法》的。此举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办法》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五十元人民币,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二万元。

  《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