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走私活动日渐猖獗,同时海关系统出现多起内部人员参与走私犯罪的情况,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昨天通过的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显著强化了海关的打私权限,同时大大加强了对海关、特别是对关长的法律监督。
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共七十一条,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制定的海关法,经修改后分九章一百零二条。
据介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的执法依据,规定他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的执法活动从此有法可依,并受到法律制约。
在强化海关职权方面,新的海关法将过去规定的海关缉私水域从“内海、领海”扩大到“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以及与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相通的可航水域”。
新法律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明确报关企业的责任;完善保税制度,增加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加强税收徵管制度;完善海关担保制度。
立法人员在讨论法律草案时说,货运渠道走私占中国整个走私案件数量和案值百分之八十以上,完善上述监管制度对打击猖獗的走私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鉴於当前有些海关人员参与走私活动的情况较为严重,必须加强对海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陶驷驹委员提出,在已查处的走私大案中,很多涉及海关本身,如湛江走私等大案,都有海关关长参与。
他说:“打击走私不仅是装备或者权限方面的问题,更涉及到执法人员本身的问题”。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上级海关定期对下级海关关长进行考核。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