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教鞭伤眼 学生获赔10万
2002年4月13日    时间:2002年4月13日 浏览数: 打印

  

  老师在课堂上用教鞭将学生的左眼打伤,法院判学校给付学生近10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昨(12)日,都江堰法院传来消息,全部赔偿金已经交到了受害者董某手中。

  学生被打成7级伤残

  2000年9月26日,都江堰市虹口乡小学一年级学生董某在上课时被老师用教鞭打伤左眼,经鉴定为7级伤残。双方因在赔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只得对簿公堂。去年4月,都江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为老师的行为属职务行为,遂判令其所在的虹口乡中心小学赔偿董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近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同年9月,成都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部门协作圆满执行去年11月,该案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庭在执行时却查明,虹口乡中心小学地处偏远地区,无履行能力。然而,董某的左眼已几乎失明,若不及时摘除,将殃及右眼,导致双目失明。市教育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多次研究协商后,由民政局支持虹口乡小学2万元,虹口乡政府支持3万元,教育局支持3万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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