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执法犯法 大肆敛财难逃法网
本报广西贺州6月22日电 记者庞革平、通讯员覃祚著、胡曲云报道:昨天下午,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2年至1995年,吴昌考在任贺州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为干警邝锦荣(另案处理)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价值人民币56.3258万元,港币1万元。1996年9月,吴昌考从交警支队的基建帐户中划出人民币130万元委托建行放贷。1998年10月28日,吴昌考得知自己要调离贺州地区公安局异地任职,指示从检验站中拿钱出来给全局干警每人发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昌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擅自将公款委托银行放贷,并占有、使用所得利息,构成贪污罪;将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昌考受贿的人民币56.3258万元,港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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