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意见 赔偿费用入财政预算
秦佩华 陈菲  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浏览数: 打印

  【新闻背景】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于1995年1月25日颁布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合,赔偿费用申请支付程序不够明确,追偿标准不够统一等,需要进行修订完善。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有关决定,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支付、赔偿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之适应,也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明确赔偿范围、取消先行支付、申请支付需审核……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明确赔偿费用具体范围

  据了解,条例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的范围,避免操作中产生误解。因此,送审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送审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用的具体范围: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要求,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考虑到国家赔偿费用的发生数额具有不确定性,送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时,为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支付,送审稿明确,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支付申请应审核

  为落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赔偿决定等申诉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通过复议、调解等途径作出的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一致情况发生时,需要有一个监督协调启动机制,因此,送审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时应进行审核,如发现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赔偿范围或者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中止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同时,财政部门如果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现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送审稿删除了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

  送审稿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设定追偿数额上限和下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送审稿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送审稿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