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部新法规今起实施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7部涉及公众生活、财政金融、医药卫生以及海关监管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法规
9部。本文对部分法规进行了解读。配偶与他人同居可索赔
法规名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要点: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夫妻离异分割财产、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解读:配偶与他人同居可索赔,是《解释(二)》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解释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解释(二)》还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民办校不得向学生集资
法规名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要点: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许向学生集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公示。
解读:《条例》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兴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兴办民办学校的不予批准。《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兴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经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兴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同时,《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合理回报”。车贷首付款不低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