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前不久,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消息传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关注和反响。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一部法律的出台至少要经过三次审议讨论修改,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顺利的话,到年底这部法律即可问世。
民办教育正式进入立法视野意味着什么呢?我们约请了人民日报教科文部记者就此进行了对话。
人民视点: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如何?有没有大力发展的必要和可能?
王淑军:据2000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6万多所,在校学生人数近1000多万人,范围从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领域。但相比较公办教育,民办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公办学校100多万所,在校生3亿多人,民办教育学校数只占6%,在校生数则仅占3%。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要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专家指出这一格局决非是当前"95%"与"5%"的共同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有巨大的潜力。
而从教育市场的需求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性,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当前我国教育领域供不应求,教育资源尤其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导致升学竞争激烈,择校现象严重。在我国还是"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仅靠各级财政性教育投入,远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而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大大缓解庞大的教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投入之间的矛盾。
有资料显示,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多亿元,而其中20%的储蓄动机是教育费,也即至少1.6万亿元的意向是投向教育,这无疑给了民办教育一个很大的发展余地。
人民视点:据了解,这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称作《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何要加入"促进"二字?
王淑军:这牵涉到民办教育立法的定位和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解释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定位在教育法的配套法律,而立法中涉及到的教育基本性质和共性的问题,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不需要面面俱到。担任该法起草小组副组长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柳斌则强调,基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比重过小的现状,草案名称为促进法,其目的是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重在促进。
人民视点:此次立法,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王淑军:当前,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不清,使民办教育长期以来处于配角的地位,并在学生升学就业、教师待遇等许多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是制约和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解决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问题,是本次立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民视点:那么,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问题,在草案中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淑军:草案首先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作出了规定,认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草案专设一章对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利做了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流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就民办学校能否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民待遇"问题,草案对政府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草案在多项条款中给予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证书的发放、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有专家指出,这次草案解决了民办学校的地位问题,解决了民办学校师生的"国民待遇",是从根本上维护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
人民视点:发展民办教育,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民办教育的"营利性"问题。对此,草案有何规定?
王淑军:《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在法理上把教育定位于社会公益事业,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民办学校大多是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办学,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因此大多数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的回报。如何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问题,也就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另一个瓶颈。
从近几年一些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看,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的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集资来举办学校。但是一些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明或暗把办学做为营利手段,忽视了教育的公益性,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认识不足,管理混乱,也是因为没有处理好教育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关系问题。
对此,草案规定:"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说,这项规定,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的认可和奖励,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举办者谋取暴利,把经济回报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与民办教育公益性协调一致,以此来积极引导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也体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还只是草案,此后的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审议、讨论和修改,一切还是未定之数,但从上面对草案的大概介绍和分析中,此次民办教育立法的基本思路和要点已经显而易见。
(人民网北京7月2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