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18年12月29日 浏览数: 打印

  一、立法背景与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标志着中国开始全面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该法于2006年6月29日进行了全面修订,由原来的18条扩展至63条,建立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涉及条款文字表述的完善。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二、立法目的与原则

  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学校与教师

  学校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承担着重要的教育使命。学校应当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经费保障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专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