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2024年12月1日 浏览数: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明确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保护责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环境,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特别强调了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并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

  第三章 学校保护

  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保护职责。重点强调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和预防性侵害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严格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入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有性侵、虐待等记录者终身禁入)。

  第四章 社会保护

  规范了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特别增加了住宿经营者(如酒店、宾馆)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核查登记和**“强制报告”义务**。

  第五章 网络保护(现行版重点新增章节)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作出系统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防沉迷系统,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网游时间。明确防范和处理网络欺凌的机制,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并明确限制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开通网络直播账号及参与网络打赏。

  第六章 政府保护(现行版重点新增章节)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2024版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确立了国家“兜底监护”制度,即在未成年人面临监护缺失或受到监护人严重侵害等紧急情况时,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规定了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的特殊原则和程序。包括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法各项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对失职父母的训诫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违规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以及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酒店等,设定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严格的法律制裁。

  第九章 附则

  规定了本法中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以及法律的公布和施行日期等。

〖信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