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国务院时间:2022年5月1日 浏览数: 打印

  一、立法背景与重大意义

  《信访工作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信访工作的专门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等内容。原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信访制度改革迈入新阶段,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信访工作体制

  条例规定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信访工作。

  四、信访人权利与义务

  条例规定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享有与采用走访形式同等的权利。

  五、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六、信访事项的办理

  信访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应当区分情况,按照诉求的合法性分别处理:诉求合理的,解决实际问题到位;诉求不合理的,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生活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七、信访工作监督与追责

  条例建立了完善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上级机关应当定期向下级机关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信访形势。各级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信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信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