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时间:2015年1月5日 浏览数: 打印

  一、立法背景与沿革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最初于2004年5月19日由教育部以第18号令发布,是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重要规章。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第4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修改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版本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5日,教育部再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考试。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

  根据办法规定,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相关设备及程序用于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五、处理程序与权利保障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予以暂扣;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考试机构应当予以复核并回复考生。

  六、违规处理决定

  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违规考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口头警告的,应当口头告知考生违规事实及依据;开出单科考试无效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考生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及申诉途径;开出报名参加考试处理决定的,还应当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考生本人。

  七、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擅自改动考生答卷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教育部〗